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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录:
第一章 性 质
第二章 宗旨与活动
第三章 志愿者
第四章 捐助
第五章 附 则
第一章 性 质
第一条 清水同盟是中国民间以保护水环境为主要目标的环境保护团体;成立于 2004 年,并于 2007 年 2 月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,正式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。
第二条 “ 清水同盟 ” 是非赢利公益团体,经费来源于社会赞助。
第二章 宗旨与活动
第三条 清水同盟以推动中国水务管理体制改革,防治水污染,宣传水环保理念,增强公众环保意识,促进国民饮水健康为宗旨。
第四条 清水同盟支持中国政府、社会组织及个人一切有利于水环境保护及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、措施和活动,并愿与它(他)们合作; 同时,根据条件,对与此相悖的事进行监督、批评、揭露和吁请有关方面予以制止。
第五条 清水同盟与国际范围内水环保相关组织、企业和个人广泛开展合作,共同促进水环保事业的发展。
第六条 清水同盟主要通过,人与水系列环保活动,清水地图及 清水指标等水环保活动,开展公众参与式的水环境保护宣传;通过网络、平面及电视媒体对清水同盟的清水理念进行推广;通过设立清水教育基地,培 养青少年的水环保意识;通过清水项目实质性的解决一方饮水安全问题;通过水相关调研及政策研究为政府提供水务改革建言建议。
第三章 志愿者
第七条 凡身体力行地保护水环境,赞同“清水同盟”的宗旨和章程,并签定“珍惜水资源,让它更清涟”的清水宣言,并为之愿意贡献力量的个人,经申请并获得批准, 可成为清水同盟志愿者;凡从事或热心于水环境保护事业的企、事业单位和团体,认同 “ 清水同盟 ” 章程,并愿意参与清水同盟的活动,可审请成为团体会员。
第八条 志愿者的组织形式,以地区分为若干个小的志愿者团队,每个小的志愿者团队将有一名组织者,主要负责志愿者工作的正常进行,及协调志愿者配合清水同盟的日常工作及相关活动。
第九条 志愿者为“清水同盟”服务属志愿性质,不付报酬,根据情况,可提供餐旅性补贴。
第十条 志愿者的权利: 1. 参加“清水同盟”水环保活动; 2. 经“清水同盟”同意,以清水同盟志愿者 xxx 分站的名义,在适当范围内举办符合清水同盟宗旨的活动并获得清水同盟的协助; 3. 分享清水同盟的信息资源及对外交流机会; 4. 对清水同盟提出建议、批评和监督; 5. 推荐新的志愿者。
第十一条 志愿者的义务: 1. 身体力行并主动传播清水同盟宗旨及清水宣言; 2. 遵守 “ 清水同盟 ” 章程; 3. 维护清水同盟的权利和声誉; 4. 为 “ 清水同盟 ” 志愿服务。 5. 完成清水同盟交负的志愿者任务。 6. 参与清水同盟重要保密性工作或项目时,尊守保密原则。
第十二条 志愿者有选择志愿工作内容的自由;志愿者有退出自由,提出者,经备案即予注销;凡背离 “ 清水同盟 ” 章程,行为有损清水同盟宗旨、声誉或违反国家法纪者,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。
第十三条 未经清水同盟正式书面委托,个别或部分志愿者及志愿者团队不得以“清水同盟”的名义在社会上组织活动、募集赞助或与境内外其他团体或个人建立组织联系。 此类情况如有发生, “ 清水同盟 ” 对之不予承认,不承担责任,必要时并将对当事者进行法律追究。
第四章 捐助
第十四条 清水同盟接受社会机构,团体及个人以资金、服务、设备等形式的赞助和捐赠,并以适当的形式致谢。并可推荐参加“清水之友”高层聚会活动。
第十五条 清水同盟的全部资金将用于清水同盟的正常办公,及其水环保各项活动。财务公开定期向捐助者公布账目。
第十六条 捐助者可选择捐助方式;捐助者可选择捐助资金的使用去向。
第十七条 捐助者将得到清水同盟的捐助证明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八条 清水同盟地址设在北京。
第十九条 本章程于 2007 年 9 月清水同盟理事会制定;其解释及修改权属清水同盟理事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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